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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申請

子女撫養權申請

父母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首先要處理的是孩子的父母是否已註冊結婚。假如孩子的生父生母並沒有合法結婚,他們一旦分開,除非女方放棄,否則男方基本上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女方一旦帶走孩子,男方是沒法阻止的,更不用說要求孩子的探視權,一切將由女方決定,男方完全處於被動。

撫養權案例 | 申請撫養權

離婚撫養權須知

離婚手續理論上在雙方有收入的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共同支付子女生活費,如雙方協議由一方全數支付,而法庭亦認為這安排是最好的,且令法庭滿意,也是可以的

共同撫養權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

想申請共同撫養權,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

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主要照料者

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法庭最主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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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庭會從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作出考慮,如申請監護權之人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例如祖父祖母等。而親生父母實在不適合照顧,例如正在坐牢或已過生等。

但有種情況下,如法庭覺得申請監護權的人也不合,有可能將子女交由法庭監管。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下,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

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

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法院可命令:

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
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

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並且分為三種:

  • 合理探視 ;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 自由探視 ;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
  • 有界定探視 ;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什麼時間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可以因小孩生活成長的決定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

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