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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

有關離婚的贍養費計算方法及贍養令可以基於個人要永而決定分開或一起申請,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香港離婚或中港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一併申請。

外遇離婚賠償香港 | 贍養費幾多 | 追討贍養費

離婚資產分配

在處理離婚手續贍養費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法庭會基於現時持有的資產,二人的收入、財務和經濟狀況而考量。二人需要交出各自的財務詳情,如一些日常開支,這個撫養權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 家庭在離婚前享有的生活質素 中港離婚和二人分居會比一起居住付出更大的支出。所以除了有些富有家庭外,二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生活質素在離婚後會大大減低。
  • 身體或精神殘障 有任其中一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因為殘疾而未可以自食其力,其原因也會影響到日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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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類型

如果妻子認為自己的經濟狀況良好,離婚後有足夠的能力養活自己,她決定向對方索要任何贍養費。

“1元”贍養費的象徵意義是它不會真正得到支付。好處是可以保障妻子日後追討贍養費的權利,即在日後有需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1元”贍養費令,向對方追討贍養費。簡言之,這是“保留權利”和“放棄權利”的結合。律師有責任向委託人清楚地解釋“1元”贍養費的重要性。

定期付款命令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基於收款人要求和個別狀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離世/收款人再度結婚後停止。

另外,此項命令會因為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而會被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基於收款人要求和個別狀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離世/收款人再度結婚後停止。

另外,此項命令會因為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而會被修改

整筆款額命令

整筆款額命令是一次性的支付。當收款人擁有一個既指總額,原意為案件作完結。整筆款額命令的有關條款可以分開不同期數支付。

其命令不可以再以後的日子再更改,已付的金額,也不可以取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一人必定把他的資產權益轉歸於另一人。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不可以在宣佈後任意更改。

法庭亦會就財產狀況去調整,令每一個人也可以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

授產安排命令

授產安排命令需要一人把一定的資產轉歸至受託人,而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可以是另一人/子女的利益持有資產。授產安排命令不是太普遍。法庭一般在頒布授產安排命令會有不同考慮,例如收入能力、不同福利,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產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並不常見,對已存在的信託,法庭會修改有關信託或移交的條款。

追討贍養費

從多方面去了解贍養費

如果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拖欠贍養費,法院可以傳喚支付人解釋其財務狀況和支付欠款的能力。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發出新的付款令並判處他入獄。法院可以作出扣押收入令,即要求付款人的雇主從付款人的收入中直接向收款人支付贍養費。

付款人可以保留一些合理的生活費用。法院可以作出命令,禁止付款人在支付贍養費之前離開該國。根據香港的法律,有一項額外的利息費用。受款人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欠款的支付,因為如果在法律訴訟開始時欠款逾期超過12個月,法院可以拒絕執行支付欠款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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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港離婚​費用

於離婚案件中,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可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為自己和子女申請贍養費。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有其準則,並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1)丈夫及妻子現在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它經濟資源;
(2)丈夫及妻子現在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如可行的話,法庭會盡量做到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仍然能夠保持以往的生活水平或接近以往的生活水平;
(4)丈夫及妻子離婚時的年齡及其婚姻持續了多久;
(5)丈夫及妻子在離婚時的健康狀況;
(6)丈夫及妻子在婚姻期間直接或間接對家庭及婚姻所作出的貢獻有多少;及
(7)因離婚而可能引致的潛在損失及將會承受的影響。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喪失人壽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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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