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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辦理離婚需要嚴格遵守《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離婚申請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根據該條例,離婚必須基於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並滿足法定的離婚理由。此外,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婚姻關係已持續至少一年,且其中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如慣常居住或工作)。整個離婚程序通常包括:提交離婚呈請書、法庭聆訊、發出暫準離婚令及最終離婚令等步驟,同時涉及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及財產分割等事宜。在香港辦離婚,具體離婚 手續如下:

一、離婚的基本條件

在香港,想要辦理離婚需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註:離婚 條件、夫妻 離婚 條件】,不然香港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1.香港法院僅受理結婚滿1年後的離婚申請,所以,申請離婚者的婚姻須存續滿1年。

2、夫妻一方需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例如慣常居住在香港或工作(業務)在香港。

3.離婚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這個條件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A、配偶有不合理行為(如虐待、家暴、忽視)。 【註:家 暴 離婚、不 合理 行為 離婚】

 B、配偶與婚外他人通姦,申請離婚的那一方無法忍受。 【註:離婚原因–通姦 離婚、外遇 離婚】

 C、夫妻雙方分居至少連續2年且雙方同意離婚。 【註:分居 兩 年 自動 離婚】

 D、夫妻雙方分居至少連續5年,這種情況無需對方同意(香港法院會批准離婚)。 【註:香港 離婚】

二、離婚程序步驟(離婚 手續 流程)

(1)提交離婚呈請 【註:離婚 呈請 書 點 填】

單方申請:由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雙方共同申請: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且無爭議時,可共同提交《共同申請書》。

這兩種方式提交離婚呈請書時,都需要附帶提供的文件有:結婚證書、子女安排(如有)、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建議等。

離婚呈請書是申請離婚的正式文件,需由申請人填寫並遞交法庭,內容包括:

• 申請人及配偶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登記資料等);

• 離婚理由詳細陳述,並列明適用的破裂婚姻原因;

• 子女資料及有無子女撫養安排;

• 財產及贍養費相關情況簡述。

此表格為離婚程序的起點,準確填寫十分關鍵。

(2)法庭審理

當離婚呈請書提交給家事法庭後,就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包括以下兩個環節:

首次聆訊(法庭核發暫準離婚令):若呈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法院通常在幾個月後發出暫準離婚令。

最終離婚令:暫準令頒布6週後,若夫妻雙方均無反對,法院就頒發最終離婚令(離婚正式生效,雙方不再受婚姻約束,不用履行婚姻義務)。

三、申請離婚所需文件
1、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都可以)。
2、子女出生證明(如有子女)。
3、經濟狀況證明(如收入證明、資產證明、負債證明)。
4.分居證明(如分居協議、居住證明等,若以分居為由申請離婚,就需要這份文件)。
 
備註:離婚申請如果涉及子女扶養權、離婚 贍養費的,就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文件。如果涉及夫妻財產分配的,就需要提供資產證明。如果涉及到一方向另一方申索贍養費或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情況,就需要提供自己的負債證明或收入證明。
四、其他相關事項
1、子女安排:法院優先考慮子女福利,需提交監護權、探視權及贍養費計畫。
2、財產分割:夫妻可協商,或由法院依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裁決。
3、訴訟費用:依案件複雜程度,費用可能從幾千至數萬港元不等。
 
注意:夫妻在香港離婚,法院會優先考慮子女的福利,所以還需要提交離婚子女監護權計畫、探視權及子女贍養費計畫。關於離婚 財產分配,夫妻可協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法院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裁決。在香港,法院在判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時,一般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1、公平分配原則。即:長期婚姻可能較傾向均分,短期婚姻可能依貢獻比例分配。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經濟貢獻與家庭主婦/夫的間接貢獻。夫妻雙方的經濟需要,如收入、年齡、健康狀況、未來謀生能力。子女福利,如監護權歸屬可能影響配偶的房屋分配。
 
2、財產來源與貢獻原則。但若該財產在婚姻期間增值或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仍可能享有部分權益。若財產由一方在婚前或透過繼承、贈與取得,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另一方分配比例。
 
3.「需要」優先於「補償」原則。法院優先保障經濟弱勢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可能判給較多財產或長期贍養費。若一方因婚姻犧牲事業,法院可能會調整分配以彌補其損失。
五、注意事項
 
若以分居為理由申請離婚,需要提供分居的證據(如分開居住的租屋合約、居住在租屋的水電費帳單等)。若單方申請離婚,但是對方反對離婚或對離婚條件有爭議,需透過法庭訴訟解決,那樣的話,離婚程序可能會被延長好幾個月。
 
以上就是香港 離婚 手續的主要流程,但由於離婚原因、雙方意願、婚姻內及各人財產、雙方對離婚分身家的訴求、離婚子女贍養等具體情況各有不同,導致離婚手續流程及離婚手續時間都會有一些差別。

六、常見問答:

1、離婚手續要辦多久?

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在戶政事務所辦完登記,離婚就完成了,在幾十分鐘內就能完成離婚手續。 如果是判決離婚,那麼時間就會拉得比較長。 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交出起訴狀,通常會在1個月左右的時間通知你開庭,這時候還沒開始正式的訴訟程序,而是「調解程序」,再讓雙方有機會坐下來談,可能會開2至3次調解庭,最長大概4個月內結束。

2、離婚 手續 時間最快要幾耐?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議解決撫養權、贍養費等問題,那麼離婚手續可能在6到7個月內完成,並取得法庭的臨時離婚令。 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將有助於讓申請離婚的一方更早地解決離婚案件。 一旦法庭宣佈離婚,結束了婚姻關係,那麼他們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可以享受自由的生活。

3、離婚 手續 怎麼 辦?

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應備離婚協議書(2位證明人簽章)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書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4、離婚手續 英文

離婚  Divorce

離婚手續  Divorce procedure

離婚申請  Divorce application/petition

協議離婚  Uncontested divorce

爭議離婚  Contested divorce

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離婚申請書  Petition for divorce

贍養費  Alimony / Maintenance

子女撫養權  Custody of children

5、香港離婚手續文件有哪些?

A、離婚申請書/離婚呈請書,是申請人向香港家庭法庭遞交的一份法定法律文件,正式提出解除婚姻的請求。 此文件列明離婚的法定理由(如雙方分居兩年以上、對方婚外情、不合理行為等),並可包含子女撫養安排、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申請要求。

B、確認陳述書,是一份 聲明文件,由申請人或回應人簽署,用來確認其所提交的資料是真實無誤的。這份文件是離婚申請的一部分,是向法庭保證所提供的所有陳述內容均屬事實。

C、入稟通知書,是申請人(或雙方)提交離婚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的作用是通知另一方(即配偶)有關離婚程序已經開始。

D、結婚證書副本: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時,結婚證書副本 是必須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用以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

E、子女資料(如適用):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時,如雙方有 未滿18歲的子女(不論婚生、非婚生或收養),則必須向法院提交相關的 子女資料。這是法院判決離婚前必須審視的重要因素,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F、財產聲明(如爭取贍養費或資產分配):在香港的離婚手續中,財產聲明是一份列出你全部資產、負債、收入與支出的正式法律文件。它通常出現在一方要求贍養費或資產分配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