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辦理離婚需要嚴格遵守《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離婚申請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根據該條例,離婚必須基於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並滿足法定的離婚理由。此外,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婚姻關係已持續至少一年,且其中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如慣常居住或工作)。整個離婚程序通常包括:提交離婚呈請書、法庭聆訊、發出暫準離婚令及最終離婚令等步驟,同時涉及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及財產分割等事宜。在香港辦離婚,具體離婚 手續如下:
一、離婚的基本條件
在香港,想要辦理離婚需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註:離婚 條件、夫妻 離婚 條件】,不然香港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1.香港法院僅受理結婚滿1年後的離婚申請,所以,申請離婚者的婚姻須存續滿1年。
2、夫妻一方需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例如慣常居住在香港或工作(業務)在香港。
3.離婚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這個條件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A、配偶有不合理行為(如虐待、家暴、忽視)。 【註:家 暴 離婚、不 合理 行為 離婚】
B、配偶與婚外他人通姦,申請離婚的那一方無法忍受。 【註:離婚原因–通姦 離婚、外遇 離婚】
C、夫妻雙方分居至少連續2年且雙方同意離婚。 【註:分居 兩 年 自動 離婚】
D、夫妻雙方分居至少連續5年,這種情況無需對方同意(香港法院會批准離婚)。 【註:香港 離婚】
二、離婚程序步驟(離婚 手續 流程)
(1)提交離婚呈請 【註:離婚 呈請 書 點 填】
單方申請:由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雙方共同申請: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且無爭議時,可共同提交《共同申請書》。
這兩種方式提交離婚呈請書時,都需要附帶提供的文件有:結婚證書、子女安排(如有)、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建議等。
離婚呈請書是申請離婚的正式文件,需由申請人填寫並遞交法庭,內容包括:
• 申請人及配偶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登記資料等);
• 離婚理由詳細陳述,並列明適用的破裂婚姻原因;
• 子女資料及有無子女撫養安排;
• 財產及贍養費相關情況簡述。
此表格為離婚程序的起點,準確填寫十分關鍵。
(2)法庭審理
當離婚呈請書提交給家事法庭後,就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包括以下兩個環節:
首次聆訊(法庭核發暫準離婚令):若呈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法院通常在幾個月後發出暫準離婚令。
最終離婚令:暫準令頒布6週後,若夫妻雙方均無反對,法院就頒發最終離婚令(離婚正式生效,雙方不再受婚姻約束,不用履行婚姻義務)。
六、常見問答:
1、離婚手續要辦多久?
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在戶政事務所辦完登記,離婚就完成了,在幾十分鐘內就能完成離婚手續。 如果是判決離婚,那麼時間就會拉得比較長。 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交出起訴狀,通常會在1個月左右的時間通知你開庭,這時候還沒開始正式的訴訟程序,而是「調解程序」,再讓雙方有機會坐下來談,可能會開2至3次調解庭,最長大概4個月內結束。
2、離婚 手續 時間最快要幾耐?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議解決撫養權、贍養費等問題,那麼離婚手續可能在6到7個月內完成,並取得法庭的臨時離婚令。 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將有助於讓申請離婚的一方更早地解決離婚案件。 一旦法庭宣佈離婚,結束了婚姻關係,那麼他們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可以享受自由的生活。
3、離婚 手續 怎麼 辦?
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應備離婚協議書(2位證明人簽章)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書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4、離婚手續 英文
離婚 Divorce
離婚手續 Divorce procedure
離婚申請 Divorce application/petition
協議離婚 Uncontested divorce
爭議離婚 Contested divorce
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離婚申請書 Petition for divorce
贍養費 Alimony / Maintenance
子女撫養權 Custody of children
5、香港離婚手續文件有哪些?
A、離婚申請書/離婚呈請書,是申請人向香港家庭法庭遞交的一份法定法律文件,正式提出解除婚姻的請求。 此文件列明離婚的法定理由(如雙方分居兩年以上、對方婚外情、不合理行為等),並可包含子女撫養安排、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申請要求。
B、確認陳述書,是一份 聲明文件,由申請人或回應人簽署,用來確認其所提交的資料是真實無誤的。這份文件是離婚申請的一部分,是向法庭保證所提供的所有陳述內容均屬事實。
C、入稟通知書,是申請人(或雙方)提交離婚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的作用是通知另一方(即配偶)有關離婚程序已經開始。
D、結婚證書副本: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時,結婚證書副本 是必須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用以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
E、子女資料(如適用):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時,如雙方有 未滿18歲的子女(不論婚生、非婚生或收養),則必須向法院提交相關的 子女資料。這是法院判決離婚前必須審視的重要因素,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F、財產聲明(如爭取贍養費或資產分配):在香港的離婚手續中,財產聲明是一份列出你全部資產、負債、收入與支出的正式法律文件。它通常出現在一方要求贍養費或資產分配的情況下。